制度建设
青春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和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新区纪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是指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由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由党政“一把手”负责召集并主持。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政“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方可发表个人意见。
第三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决策、会议决定的原则。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党政“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政“一把手”或者主持党政联席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第五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对未执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的事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工委反映。
第七条 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以及工作综合考评的内容。
第八条 党政“一把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决策“末位表态”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